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政法〔2017〕202号)、市港航局《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3〕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我局对管辖范围内2023年度地方海事监管领域有船单位、水上水下施工单位、内河在岗船员等信用评价主体进行了信用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3〕3号)等信用管理制度,针对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激励、惩戒措施,对信用良好管理对象实施“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办理’等政务服务便利举措,对失信管理对象实施“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限制享受政务服务便利举措等惩戒措施,进一步营造人人诚信、处处守信的浓厚氛围。
附件:2023年度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附件:2023年度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xlsx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