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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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天津市东淀和文安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大清河、西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0R62943X/2024-000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许可〔2024〕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心提交的《天津市东淀和文安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大清河、西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天津市东淀和文安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大清河、西河段)工程位于天津市东淀蓄滞洪区所涉大清河冀津交界~独流减河进洪闸段、西河独流减河进洪闸~西河闸段两条河段为内河VI级航道。

涉航工程主要包括河道清淤扩挖工程、堤埝加培工程、新建进退洪闸工程、拆除重建泵站工程、拆除重建穿堤建筑物工程、箱涵接长工程、维修加固工程、拆除穿堤建筑物工程。

拟建工程所处河段河势总体稳定与现状码头、锚地及港口规划无冲突涉航工程未占用航道水域工程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及相关规划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设计通航水位。大清河津冀交界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26m,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99m独流减河进洪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00m,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99m西河段西河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1.70m,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99m1985国家高程基准)

)代表船型

本工程所处大清河与西河段的河道规划为内河VI级航道以旅游客运为主。同意《航评报告》选取以设计代表船型为100吨级货船45.0m×5.5m×1.0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100吨级驳船32.0m×7.0m×1.0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120客位游船33.0m×6.0m×1.0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等为代表船型。所选设计代表船型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等规划要求。

三、工作建设方案

(一)河道整治工程

本工程河道整治部分包括河道清淤扩挖工程11.655km,堤埝加培工程50.105km

清淤扩挖范围为大清河部分航段总长11.655km扩挖底宽为50~200m清淤扩挖的设计河底高程为-4.5m低于航道设计底高程-2.19m满足规范要求。河道整治后,清淤扩挖河段在航道设计底高程-2.19m处的河道宽度满足大清河航道设计底宽的要求,满足《内河通航标准》内河VI级航道转弯半径不小于180m的要求。

河道堤埝加培范围大清河左堤、大清河右堤、西河左埝,总长50.105km大清河左右堤设计坡脚线相距最短距离约190m西河左右堤埝设计坡脚线相距最短距离约60m坡脚线均不占用规划航道范围河道堤埝设计顶高程均高于工程所处航道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其布置满足航道要求。

(二)临河建筑物整治工程

本工程共涉及26座临河建筑物

其中4座进退洪闸清南分洪闸、老龙湾泄洪闸、水高庄泄洪闸、杨柳青泄洪闸)出口距离设计航道中心线分别74.90m554.32m10.27m50.26m根据运行调度规则,进退洪闸启用时,航道禁航。其中水高庄泄洪闸的下游海漫段与设计航道相交底板顶高程为-3.9m该位置航道设计底高程-2.19m满足《内河通航标准》中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设置淹没在水下的取排水设施、船台滑道等水下临河建筑物其顶部设置深度I~V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VI级和VII级航道不应小于1m的要求。

5座拆除复堤的建筑物清北扬水点、义和扬水点砖砌拱涵、老龙湾涵、建设街扬水点涵洞、水高庄泵点涵实施拆除后恢复原状堤岸1座箱涵接长工程的穿堤建筑物(小口子闸)为背水侧进行箱涵的接长3座维修加固的穿堤建筑物(当城村泵点涵、黄家房子村泵点涵、十三街泵点涵)主要是为更换启闭机及闸门的维修项目。以上建筑物整治对航道的平面布置及通航条件无影响。

4座拆除重建的泵站(光明泵站、东风泵站、革命桥西扬水点、革命桥东扬水点)与设计航道中心线距离分别54.46m50.22m63.38m61.50m以及9拆除重建的穿堤涵闸(茁头引水闸、团结站进水闸、团结站排水闸、猴山站排水闸1、猴山站进水闸、猴山站排水闸2、老龙湾站进水闸、老龙湾站排水闸、益来农场穿堤管)与设计航道中心线距离分别160.66m125.69m133.02m66.71m65.60m69.56m161.47m164.61m97.78m。以上泵站穿堤涵闸拟建出口结构均不占用航道水域,且处于可通航水域的结构均在现状或设计河道护坡以内,平面布置合理。经模拟分析,以上泵站穿堤涵闸运行引起的航道横向流速均小于0.3m/s,回流均小于0.4m/s,满足航道工程设计规范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工程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导助航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

、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办法》和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静海区交通局、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按照《审核办法》的要求,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局审核。

(三)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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