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你公司《天津分公司关于南港乙烯外购轻烃原料配套项目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请示》(中石化股津函〔2024〕4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临港石化产业发展,同意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
南港乙烯外购轻烃原料配套项目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
二、拟建工程位于天津港大港港区西港池西侧岸线北部石化作业区,建设1个5万总吨级液化烃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181万吨。项目建设符合天津港总体规划,同意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282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港口岸线。
三、项目法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岸线性质和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
四、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安全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套建设必要的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消防和监控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码头运营与作业要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自批复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将自动失效。如在本批复失效后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2024年3月20日